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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成功的生死辩护

作者:黄绍明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2-04-29 19:59 浏览量:1502

     缅甸国人张XX在缅甸收购冰毒18300克后,于2007年6月雇请中国边民周XX、李XX送货到湖北出售。

     周XX和李XX携带冰毒送货途中,李XX因为害怕想向公安机关自首。周XX劝阻李XX,仍未能打消李XX自首的念头,于是将情况报告给了境外的张XX。张XX知道情况后,乘飞机赶到周XX和李XX所在的城市,劝说李XX。张XX的劝说也未能打消李XX的自首念头。张XX害怕李XX自首而使其毒品受损,并牵连他和周XX落网,于是伙同周XX将李XX杀死后抛尸。

    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后,将张XX、周XX抓获。经审查,缅甸人张XX的缅甸身份证上记载其生于1989年3月,而其缅甸户口本上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90年3月,无法查清其准确出生时间。公安机关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骨龄鉴定,结论为:张XX年龄约为18周岁。

    本律师接受张XX家人委托为其辩护,经审查认为:第一、根据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量刑幅度和海洛因一样,为十年以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故意杀人罪也是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张XX贩毒数量是18300克,为隐盖贩毒罪行故意杀人致死,并且他在两个罪中都是主犯,在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判处死刑的。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方面看,可辩的余地基本是没有的;第二、就张XX的年龄来看,其身份证记载与户口本记载不一致。按照其身份证记载,犯罪时已达十八周岁,可是按照户口本记载却未达十八周岁。而相关骨龄鉴定,不能做到十分准确。可以从年龄方面着手进行辩护,争取张XX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于是,本律师决定从年龄入手进行辩护,要求法庭不判张XX死刑立即执行。

    辩护方案确定后,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:

    第一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,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了疑罪从无、疑罪从轻原则,即:没有证据、或者证据不足于证明被告人犯罪的,不能认定其有罪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于证明被告人具有应被判处重刑的情节的,则应当对其从轻判处。 本案中,张XX的户口本记载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而按身份证记载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,不能确定是户口本记载准确还是身份证记载准确。而骨龄鉴定只能帮助进行粗略判断,不能作出精确判断。所以,关于张XX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,证据不足。根据上述无罪推定原则下的疑罪从无原则,对张XX犯罪时的年龄应当作不满十八周岁的判断。

    第二、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”因为张XX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已满十八周岁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,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对张XX作出已满十八周岁的判断,根据上述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不应对其适用死刑。

   综上理由,请求法庭在对张XX量刑时不适用死刑。

   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,法庭最终判决: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,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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